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國家突發事件總體(ti) 應急預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ti) 應急預案的決(jue) 定》(國發〔2005〕11號)同時廢止。
《國家突發事件總體(ti) 應急預案》主要內(nei) 容如下。
為(wei) 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突發事件,保護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穩定,製定本預案。
1 總則
1.1總體(ti) 要求
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底線思維、極限思維,堅持預防為(wei) 主、預防與(yu) 應急相結合,全麵貫徹總體(ti) 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zhuan) 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ti) 製和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wei) 主的工作體(ti) 係,完善應急預案體(ti) 係,壓實各方責任,完善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應急指揮機製,深入推進應急管理體(ti) 係和能力現代化。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yu) 黨(dang) 中央、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工作,指導全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3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hui) 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氣象、地震、地質、海洋、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各類生產(chan) 安全事故,交通運輸、海上溢油、公共設施和設備、核事故,火災和生態環境、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chuan) 染病疫情、群體(ti) 性不明原因疾病、群體(ti) 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yan) 重影響公眾(zhong) 生命安全和身體(ti) 健康的事件。
(4)社會(hui) 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體(ti) 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響市場、社會(hui) 穩定的突發事件。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交叉關(guan) 聯、可能同時發生,或者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ti) 分析,統籌應對。
按照社會(hui) 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wei)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作為(wei) 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社會(hui) 安全事件分級另行規定。
1.4應急預案體(ti) 係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ti) 係包括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縣級以上黨(dang) 委和政府有關(guan) 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等製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相關(guan) 支撐性文件。縣級以上黨(dang) 委和政府應急預案由總體(ti) 應急預案、專(zhuan) 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組成。
2 組織指揮體(ti) 係
2.1國家層麵指揮體(ti) 製
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作出決(jue) 策部署,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定相關(guan) 負責同誌組織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成員由黨(dang) 中央、國務院、中央軍(jun) 委有關(guan) 部門及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負責同誌等組成;必要時,可派出工作組或者設立前方指揮部指導有關(guan) 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指導本領域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承擔相關(guan) 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協調工作,具體(ti) 職責在相關(guan) 國家專(zhuan) 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其中,公安部負責協調處置社會(hui) 安全類重大突發事件;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應急管理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chan) 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生態環境部負責協調處置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央網信辦負責協調處理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安全與(yu) 信息安全類突發事件。
2.2地方層麵指揮體(ti) 製
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按照有關(guan) 規定設立由本級黨(dang) 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誌牽頭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本地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guan) 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後,可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與(yu) 救援工作,並結合實際按規定成立臨(lin) 時黨(dang) 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鄉(xiang) 鎮(街道)、開發區、工業(ye) 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完善應急管理組織體(ti) 係,明確專(zhuan) 門工作力量,細化應急預案,做好本區域突發事件應對組織協調工作。村(社區)應當增強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和組織動員能力,依法健全應急工作機製,做好本區域應急管理相關(guan) 工作。
相鄰地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製,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guan) 聯性強的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3專(zhuan) 家組
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建立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guan) 專(zhuan) 家組成專(zhuan) 家組,為(wei) 應急管理提供決(jue) 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製
3.1風險防控
堅持從(cong) 源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縣級以上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製,將安全風險防範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按規定組織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風險等進行調查、評估、登記,加強風險早期識別和信息報告、通報。各地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公共安全形勢分析,必要時向社會(hui) 通報。
3.2監測與(yu) 預警
3.2.1監測
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應當完善監測網絡,整合信息資源,加強對氣象、水文、地震、地質、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生態環境、空間目標,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重大關(guan) 鍵基礎設施、交通運輸狀況、人員分布和流動情況,傳(chuan) 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動物疫情、植物病蟲害、食品藥品安全、金融異動、網絡數據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綜合監測,推動專(zhuan) 業(ye) 監測和群測群防深度融合,多種途徑收集獲取並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信息綜合和分析研判,及早發現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苗頭性信息,提出預警和處置措施建議。
3.2.2預警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製度。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分為(wei)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wei) 最高級別,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統一發布或者授權相關(guan) 部門、應急指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結合實際製定具體(ti) 實施辦法。
(1)預警信息發布。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根據分級標準確定預警級別,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jue) 定並宣布有關(guan) 地區進入預警期,向有關(guan) 方麵報告、通報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作出調整。
預警信息應當采用統一格式,主要內(nei) 容包括預警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公眾(zhong) 應當采取的防範措施和發布機關(guan) 、發布時間等。
(2)預警信息傳(chuan) 播。綜合運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係統、應急服務平台、應急廣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擴大預警覆蓋麵;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學校、養(yang) 老服務機構、兒(er) 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特殊場所,農(nong) 村偏遠地區等警報盲區,夜間等特殊時段,采取鳴鑼吹哨、敲門入戶等針對性措施精準通知到位。
(3)預警響應措施。預警信息發布後,依法采取轉移疏散人員、預置應急力量、調集物資裝備、保衛重點目標、保障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等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封控有關(guan) 區域、暫停公共場所活動、錯峰上下班或者停課、停業(ye) 、停工、停產(chan) 、停運以及其他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預警解除或者啟動應急響應。突發事件危險已經消除的,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guan) 措施;突發事件已經發生或者研判將要發生的,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3.3處置與(yu) 救援
3.3.1先期處置與(yu) 信息報告
規範和加強全國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機製,及時、客觀、真實向上級黨(dang) 委和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不得壓製、阻撓報送緊急信息。
(1)突發事件發生後,涉事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yu) 救援工作,如實向所在地黨(dang) 委、政府或者其相關(guan) 部門報告,提出支援需求,並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及時續報。鄉(xiang) 鎮(街道)和村(社區)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按照相關(guan) 應急預案及時有效進行處置,控製事態。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獲悉突發事件,均應當通過110接處警電話或者其他渠道報告。各地探索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統一接報處置體(ti) 係。
報告內(nei) 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及損害程度、人員傷(shang) (病)亡和失聯情況、發展趨勢、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2)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及其相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信息獲取、核實、研判,按規定報告並通報相關(guan) 方麵。
(3)事件可能演化為(wei)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製。
3.3.2響應分級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製度。國家層麵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wei)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具體(ti) 啟動條件和程序在國家有關(guan) 專(zhuan) 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應急響應製度,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確定應急響應級別。
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guan) 黨(dang) 委和政府及其部門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並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對於(yu) 小概率、高風險、超常規的極端事件要果斷提級響應,確保快速有效控製事態發展。
3.3.3指揮協調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實行中央、地方分級指揮和隊伍專(zhuan) 業(ye) 指揮相結合的指揮機製。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事件的,原則上由事發地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原則上分別由市級、縣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guan) 行政區域聯合應對或者共同的上一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超出本行政區域應對能力的,由上一級黨(dang) 委和政府提供響應支援或者指揮協調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家相關(guan) 應急指揮機構或者經黨(dang) 中央、國務院批準新成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應對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中,所有進入現場的應急力量、裝備、物資等服從(cong) 現場指揮機構統一調度,其中相關(guan) 應急力量按規定的指揮關(guan) 係和指揮權限實施行動,確保相互銜接、配合順暢。
3.3.4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guan)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迅速組織力量、調集資源,按照有關(guan) 規定和實際情況開展人員搜救、搶險救災、醫療救治、疏散轉移、臨(lin) 時安置、應急救助、監測研判、損失評估、封控管控、維護秩序、應急保障等處置工作,采取與(yu) 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hui) 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的措施,並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收、征用單位和個(ge) 人的財產(chan) 作為(wei) 應急物資。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給予支援支持。有關(guan) 具體(ti) 處置措施,應當在相關(guan) 應急預案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需要國家層麵應對時,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協調有關(guan) 地區和部門負責人、醫療專(zhuan) 家、應急隊伍參與(yu) 應急處置與(yu) 救援;
(2)協調有關(guan) 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中央單位與(yu)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的關(guan) 係,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
(3)研究決(jue) 定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
(4)及時向黨(dang) 中央、國務院報告應急處置與(yu) 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5)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3.3.5信息發布與(yu) 輿論引導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製度。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guan)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社會(hui) 發布突發事件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已采取的應對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shang) 亡或者社會(hui) 影響較大的,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或者負責牽頭處置的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發布信息。國家層麵應對時,由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者中央宣傳(chuan) 部會(hui) 同負責牽頭處置的部門統一組織發布信息。一般情況下,有關(guan) 方麵應當在24小時內(nei) 舉(ju) 行首場新聞發布會(hui) 。
加強輿論引導,按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全麵發布信息,對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澄清。
3.3.6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guan) 威脅、危害得到控製和消除後,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相關(guan) 黨(dang) 委和政府或者有關(guan) 應急指揮機構、部門宣布應急結束,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應當及時撤銷。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發事件複發。
3.4恢複與(yu) 重建
3.4.1善後處置
相關(guan)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救助、補償(chang) 、撫慰、撫恤、安置、理賠等工作,對受突發事件影響的群眾(zhong) 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務,加強疫病防治和環境汙染治理。對征用財產(chan) 可以返還部分及時返還,財產(chan) 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chang) 。有關(guan) 部門應當及時快速核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3.4.2調查與(yu) 評估
相關(guan)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進行調查與(yu) 評估,並做好相關(guan) 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其中,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派出調查組或者黨(dang) 中央、國務院授權有關(guan) 部門牽頭組織,會(hui) 同相關(guan) 地方查明事件的起因、經過、性質、影響、損失、責任等,總結經驗教訓,複盤評估應對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建議,向黨(dang) 中央、國務院作出報告,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相關(guan) 結論作為(wei) 災害救助、損害賠償(chang) 、恢複重建、責任追究的依據。
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總結評估。
3.4.3恢複重建
恢複重建工作堅持中央統籌指導、地方作為(wei) 主體(ti) 、全社會(hui) 廣泛參與(yu) ,原則上由相關(guan) 地方政府負責。需要國家援助或者統籌協調的,由事發地省級政府提出請求,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複重建規劃,提出解決(jue) 建議或者意見,報經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4 應急保障
4.1人力資源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綜合性常備骨幹力量,應當加強力量體(ti) 係建設管理。宣傳(chuan) 、網信、工業(ye) 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語言文字、能源、國防科工、移民、林草、鐵路、民航、中醫藥、疾控、人民防空、紅十字會(hui) 等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需要,依托現有資源,加強本行業(ye) 領域專(zhuan) 業(ye) 應急力量建設。加強國家區域應急力量建設。
(2)依法將軍(jun) 隊應急專(zhuan) 業(ye) 力量納入國家應急力量體(ti) 係,作為(wei) 應急處置與(yu) 救援的突擊力量,加強針對性訓練演練。
(3)鄉(xiang) 鎮(街道)、開發區、工業(ye) 園區、港區、風景區等以及有條件的村(社區)可以單獨建立或者與(yu) 有關(guan) 單位、社會(hui) 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發揮先期處置作用。
(4)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完善相關(guan) 政策措施,鼓勵支持推動社會(hui) 應急力量發展,健全參與(yu) 應急救援現場協調機製,引導規範有序參與(yu) 應急處置與(yu) 救援行動。
健全各類應急隊伍間的協作配合機製,加強共訓共練、聯勤聯演和相關(guan) 裝備、器材、物資、訓練設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護,形成整體(ti) 合力。增進應急隊伍國際交流與(yu) 合作。
4.2財力支持
(1)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財政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2)積極發揮商業(ye) 保險作用,健全保險體(ti) 係,發展巨災保險,推行農(nong) 村住房保險、保障民生類相關(guan) 保險以及安全生產(chan) 、環境汙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為(wei) 參與(yu) 應急救援、傳(chuan) 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員購買(mai) 人身意外傷(shang) 害等保險,並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安全風險。
(3)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捐贈和援助,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捐贈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物資保障
(1)應急管理部會(hui) 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chu) 備局、國家林草局、國家藥監局等構建應急物資保障體(ti) 係,完善應急物資實物儲(chu) 備、社會(hui) 儲(chu) 備和產(chan) 能儲(chu) 備,製定儲(chu) 備規劃和標準,建立重要應急物資目錄,優(you) 化物資品種和儲(chu) 備布局,完善物資緊急配送體(ti) 係;加強國家重要物資監測,對短期可能出現的物資供應短缺,建立集中生產(chan) 調度機製和價(jia) 格臨(lin) 時幹預機製;完善應急物資補充更新相關(guan) 工作機製和應急預案,確保所需應急物資特別是生活必需品、藥品等及時供應。
(2)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等規定,規劃建設管理應急避難場所,做好物資儲(chu) 備和保障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chu) 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4交通運輸與(yu) 通信電力保障
(1)完善綜合交通運輸應急保障體(ti) 係,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you) 先安排、優(you) 先調度、優(you) 先放行,特別要發揮高鐵、航空優(you) 勢構建應急力量、物資、裝備等快速輸送係統,確保運輸安全快速暢通;省級政府應當依法建立緊急情況下社會(hui) 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規定對現場及相關(guan) 通道實行交通管製,健全運力調用調配和應急綠色通道機製,提高應急物資和救援力量快速調運能力。
(2)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等有關(guan) 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網絡、應急廣播體(ti) 係,提升公眾(zhong) 通信網絡防災抗毀能力和應急服務能力,推進應急指揮通信體(ti) 係建設,強化極端條件下現場應急通信保障。
(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力應急保障體(ti) 係,加強電力安全運行監控與(yu) 應急保障,提升重要輸電通道運行安全保障能力,確保極端情況下應急發電、照明及現場供電搶修恢複。
4.5科技支撐
(1)加強突發事件應對管理科技支撐,注重將新技術、新設備、新手段和新藥品等應用於(yu) 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yu) 救援工作。
(2)健全自上而下的應急指揮平台體(ti) 係,推進立體(ti) 化監測預警網絡、大數據支撐、智慧應急、應急預案等數字化能力建設,完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送、視頻會(hui) 商、輔助決(jue) 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預案管理和應急演練等功能。
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加強突發事件相關(guan) 應急保障體(ti) 係建設,完善保障預案,指導督促地方健全應急保障體(ti) 係和快速反應聯動機製,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後能夠快速啟動應急保障機製。
5 預案管理
5.1預案編製
國家層麵專(zhuan) 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由相關(guan) 部門組織編製,按程序報批和印發。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地本係統應急預案體(ti) 係。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區域性、流域性應急預案納入專(zhuan) 項或者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5.2預案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做到上下協調、左右銜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應急管理部負責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指導應急預案體(ti) 係建設。各省總體(ti) 應急預案及時抄送應急管理部。國家專(zhuan) 項應急預案報批前,由牽頭部門按程序商應急管理部協調銜接。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做好相關(guan) 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5.3預案演練
國家相關(guan) 應急指揮機構或者各類應急預案牽頭編製部門應當製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guan) 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加強應急演練場所建設,為(wei) 抓實抓細培訓演練工作提供保障。
5.4預案評估與(yu) 修訂
各地各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動態優(you) 化和科學規範管理,及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和演練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內(nei) 容作出調整,定期組織對相關(guan) 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5.5宣傳(chuan) 與(yu) 培訓
本預案實施後,應急管理部應當會(hui) 同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做好宣傳(chuan) 、解讀和培訓工作。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針對本地特點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chuan) 和培訓工作,並通過多種方式廣泛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安全保護、防災減災救災、逃生避險、衛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識技能宣傳(chuan) 和教育培訓,築牢人民防線。各有關(guan) 方麵應當有計劃地對領導幹部、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應急能力。
5.6責任與(yu) 獎懲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yu) 救援工作按規定實行地方黨(dang) 政領導負責製和責任追究製,納入對有關(guan) 黨(dang) 政領導幹部的監督內(nei) 容。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yu) 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ti) 和個(ge) 人,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依照有關(guan) 國家法律和黨(dang) 內(nei) 法規追究責任;對未按規定編製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依照有關(guan) 規定追究責任。
責任編輯: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