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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井研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四川井研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序號 對應省級部門 權力類型 《米兰体育全站辦公室關於印發<井研縣行政權力清單(2021年本)>的通知》(井府辦發〔2022〕11號)所列權力名稱 執法依據 責任主體 實施主體 備注
1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違反節約能源管理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
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餘熱餘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製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餘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製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麵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第二十三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經節能審查機關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二十四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程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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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複原狀並賠償損失。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複原狀並賠償損失。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複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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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非食鹽定點企業生產或批發食鹽的行政處罰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一)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
(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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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定生產或批發食鹽、非食用鹽的行政處罰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
(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
(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銷售食鹽;
(四)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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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定購進食鹽的行政處罰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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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未按規定作出食鹽或非食用鹽標識的行政處罰 1.《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
第十條 食鹽應當按照規定在外包裝上作出標識,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區別於食鹽;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標識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6號)
第八條 食鹽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銷售的加碘食鹽應當符合銷往地省級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碘含量標準,未加碘食鹽應當標有清晰的適宜人群購買指引。
  食鹽應當在包裝上加貼追溯標識,印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鼓勵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在食鹽包裝上印製健康用鹽知識;
  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的名稱、包裝、標識等應當明顯區別於食鹽,並在包裝上標明禁止食用等字樣;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在食鹽包裝上加貼追溯標識、印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或者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未按照國家規定在包裝上作出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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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食鹽定點企業違反規定聘用禁業限製人員的行政處罰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
第三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被處以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鹽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不得擔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前款規定聘用人員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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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機動車生產企業違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二年第2號)
第二章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 第二款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第二款
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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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項目核準、備案的行政處罰(技術改造類)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五十五條 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並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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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企業未依法將備案製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技術改造類)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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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處罰 對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技術改造類)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複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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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強製 查封、扣押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或查封場所 《食鹽專營辦法》
第二十三條 鹽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與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以及用於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設備;(四)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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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檢查 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從事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進出口單位的監控化學品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申報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依法對從事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進出口單位的監控化學品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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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檢查 對涉鹽生產經營有關單位、個人開展監督檢查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第二十三條:鹽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二)查閱或者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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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省國防科工辦 行政檢查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核定的銷售品種、核定儲存能力從事銷售活動,不得超範圍銷售或者超能力儲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二條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製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二十五條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台賬製度及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及時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第二十八條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不得降低安全經營條件。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發現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暫扣其銷售許可證,責令其停業整頓。企業經過整改並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重新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其銷售活動。
第二十九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及其編號僅限本企業使用,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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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省國防科工辦 行政檢查 民爆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製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向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範本);
(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三)安全生產費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實際生產量與銷售情況;
(四)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初審機關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第十六條 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還必須向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八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九條 各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製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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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行政獎勵 對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和反竊電行為的獎勵 1.《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鬥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鬥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2.《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七條,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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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其他行政權力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技術改造類)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複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並給予警告。
井研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四川井研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經濟運行股、生態環境股
發布日期:2024-12-31 發布單位:井研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字號:[大][中][小][打印]僅打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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