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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公開事項

公開內(nei) 容(要素)

公開依據

公開時限

公開

主體(ti)

公開渠道

和載體(ti)










一級事項

二級事項

1

政策法規

稅收法律法規

稅務機關(guan) 履職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2

稅收規範性文件

稅務機關(guan) 履職相關(guan) 的規範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3

納稅服務

納稅人權利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納稅人權利與(yu) 義(yi) 務的公告》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4

納稅人義(yi) 務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義(yi) 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納稅人權利與(yu) 義(yi) 務的公告》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5

A級納稅人名單

1.納稅人識別號
2.
納稅人名稱
3.
評價(jia) 年度

1.《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幹業(ye) 務口徑的公告》
2.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6

涉稅專(zhuan) 業(ye) 服務相關(guan) 信息

1.納入監管的涉稅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情況
2.
未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
3.
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1.《涉稅專(zhuan) 業(ye) 服務監管辦法(試行)》2.《涉稅專(zhuan) 業(ye) 服務信用評價(jia) 管理辦法(試行)》3.《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國稅務係統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8199號)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7

辦稅地圖

1.辦稅服務廳名稱
2.
地址
3.
電話
4.
辦公時間
5.
主要職責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

■辦稅服務廳



會(hui)



8

辦稅日曆

1.申報征收期
2.
申報征收項目
3.
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9

辦稅指南

1.事項名稱
2.
設定依據
3.
申請條件
4.
辦理材料
5.
辦理地點
6.
辦理機構
7.
收費標準
8.
辦理時間
9.
聯係電話
10.
辦理流程
11.
納稅人注意事項
12.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10

行政
執法

權責清單

1.職權名稱2.設定依據3.履責方式4.追責情形5.權責事項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辦理信息、監管措施、谘詢查詢、行政相對人責任、監督責任、法律救濟、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11

準予行政許可決(jue) 定公示

1.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及其文號
2.
設定依據
3.
項目名稱
4.
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
5.
審批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在做出行政許可決(jue) 定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公示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12

行政處罰決(jue) 定和結果公示

1.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文號
2.
執法依據
3.
案件名稱
4.
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
5.
處罰事由
6.
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部門
7.
處罰結果

1.《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2.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在做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公示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主動

縣級

13

非正常戶公告

納稅人為(wei) 企業(ye) 或單位的,公告企業(ye) 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納稅人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公告業(ye) 戶名稱、業(ye) 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

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戶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主動

縣級

14

欠稅公告

1.企業(ye) 或單位欠稅的:
公告企業(ye) 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yu) 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2.
個(ge) 體(ti) 工商戶欠稅的:
公告業(ye) 戶名稱、業(ye) 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yu) 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3.
個(ge) 人(不含個(ge) 體(ti) 工商戶)欠稅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欠稅稅種、欠稅餘(yu) 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4.
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guan) 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欠稅公告辦法(試行)》

企業(ye) 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個(ge) 體(ti) 工商戶和其他個(ge) 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guan) 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稅務主管部門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會(hui)

主動

縣級

15

個(ge) 體(ti) 工商戶定額公示(公布)公告

1.納稅人名稱
2.
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3.
生產(chan) 經營地址
4.
定額項目
5.
行業(ye) 類別
6.
核定定額
7.
應納稅額
8.
定額執行起止日期
9.
主管稅務機關(guan)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jue) 定》第三次修訂)
3.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個(ge) 體(ti) 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shu) 的通知》
4.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個(ge) 體(ti) 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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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服務廳



會(hui)

主動

縣級

16

委托代征公告

1.稅務機關(guan) 和代征人的名稱、聯係電話,代征人為(wei) 行政、事業(ye) 、企業(ye) 單位及其他社會(hui) 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為(wei) 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
2.
委托代征的範圍和期限
3.
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及稅率
4.
稅務機關(guan) 確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3.《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及時公開

稅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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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服務廳



會(hui)

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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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11-21 信息來源:井研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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