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民政局 關(guan) 於(yu) 7月26日縣委書(shu) 記信箱留言的回複 網友,您好! 您在縣委書(shu) 記信箱反映的問題我局已收悉,現將相關(guan) 情況回複如下: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條規定:退役士兵安置地為(wei) 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複學的,其安置地為(wei) 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第十一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軍(jun) 隊有關(guan) 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yu) 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我們(men) 不清楚您是否符合異地安置條件。如果符合,在你退伍時可向部隊申請異地安置;如果不符合,請回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安置。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yu) 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到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道後,按相關(guan) 程序享受安置待遇。 感謝您的留言! 201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