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縣委書(shu) 記信箱反映的問題我局已收悉,現將情況回複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天然氣公司收費問題的回複 經調查,目前井研天寶燃氣公司收費工作采取了以下方式: (一)井研縣城區供氣由井研天寶燃氣公司負責,公司采取當月氣費次月初(1-10日)分別於(yu) 中城街營業(ye) 廳和城南街營業(ye) 廳收取,也可通過用戶預存氣費和充卡存費的方式進行繳費。 為(wei) 提高用戶知曉率,特將收費時間、收費方式、服務內(nei) 容在公司營業(ye) 廳張貼有《溫馨提示》公示牌,在用戶辦理開戶申請時,發放給用戶的《天然氣用戶證》、《供用氣合同》上分別進行了告知,還開通提供有24小時谘詢服務電話。 (二)公司為(wei) 方便廣大用戶和保證用戶利益,對預存費用不足的用戶專(zhuan) 門以電話通知方式告知用戶續費,避免產(chan) 生滯納金;對通知後仍不繳費的欠費用戶,采取再次電話催款和張貼《催款通知書(shu) 》的方式要求用戶繳納氣費。 (三)對逾期通知後仍不繳納氣費和故意拖欠氣費的,公司按照《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guan) 規定,收取了3‰的滯納金。 根據《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戶應當依照供用氣合同繳納燃氣費,逾期不繳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可以催繳,並可對生產(chan) 、經營性用戶每日收取不超過應繳費燃氣費1%。對居民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3‰的滯納金;自催繳之日起30日內(nei) 仍不繳納燃氣費的,燃氣經營企業(ye) 可以停止對其供氣。”所以,該公司收取3‰的滯納金符合規定。 鑒於(yu) 用戶反映天然氣公司“在收費方麵很不規範,在居民欠費的時候不通過短信等方式通知繳費”等問題,我局已督促該公司在今後工作中加強內(nei) 部規範管理,加大宣傳(chuan) 力度,優(you) 化辦事流程,最大化方便用戶,提高對用戶的服務質量,並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適時開通短信通知平台,減少用戶滯納金的產(chan) 生。 二、關(guan) 於(yu) 供水公司收費問題的回複 經調查,目前井研興(xing) 業(ye) 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收費工作采取了以下方式: (一)井研縣興(xing) 業(ye) 供水公司采取當月水費次月(1日-25日)在公司收費大廳按月收取和用戶預存水費按期扣除方式收取。 (二)對於(yu) 超過約定繳費時間未繳費的用戶,為(wei) 不影響用戶用水,公司根據用戶留存的聯係方式,采取電話通知或上門通知用戶繳納當月水費;超過約定繳費時間較長或超過幾個(ge) 繳費周期的用戶,實際繳費時產(chan) 生了較高金額的違約金,公司根據用戶超期繳費的具體(ti) 原因(包括用戶留存的聯係方式發生變化,不能及時通知用戶繳費等)與(yu) 用戶協商,酌情減免,收取用戶一定的違約金。 根據《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戶應當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交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ye) 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為(wei) 保證水費資金的及時收取,在新用戶安裝時,公司與(yu) 用戶簽訂了《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工商局已備案),合同第三條約定:“用水人在每月25日前交清已結算水費和基本水費;第七條約定: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費的,從(cong) 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費的0.5%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因此,縣供水公司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和供水合同收取了不超過0.5%的違約金符合相關(guan) 規定。 鑒於(yu) 用戶反映供水公司“在收費方麵很不規範,在居民欠費的時候不通過短信等方式通知繳費”等問題,我局已督促該公司在今後工作中加強內(nei) 部規範管理,提高對用戶的服務質量,及時更新用戶聯係方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適時開通短信通知平台,減少用戶滯納金的產(chan) 生。 感謝您的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