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民政局 關(guan) 於(yu) 8月12日縣委書(shu) 記信箱留言的回複 網友,您好! 您在縣委書(shu) 記信箱反映的問題我局已收悉,現將相關(guan) 情況回複如下: 根據《樂(le) 山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調整城鄉(xiang) 居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yang) 標準的通知》(樂(le) 府函﹝2016﹞47號)規定:從(cong) 2016年7月1日起,調整我市城鄉(xiang)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即由每人每月400元調整為(wei) 每人每月440元。 據您自述,您的弟弟已成年,父母身體(ti) 還可以,一家四口的月人均收入已超過每人每月44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以不符合申請低保的條件。如果您在治病期間,因病造成臨(lin) 時生活困難,可向所在地鄉(xiang) 鎮政府提出臨(lin) 時救助申請。 感謝您的留言! 井研縣民政局 2016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