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範您好!
您2017年3月1日來電在縣長熱線(信箱)谘詢“如果井研縣土地被征用,已達婚齡的未婚人員是否有特殊安置”的問題,現回複如下:
我縣執行的現行征地政策是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guan) 於(yu) 規範和調整征地補償(chang) 安置標準等有關(guan) 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同意樂(le) 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chang) 標準的批複》(川府函〔2012〕98號)、《樂(le) 山市征地農(nong) 轉非人員安置保障暫行辦法》(樂(le) 山市人民政府2006年6號令)、《樂(le) 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chang) 安置辦法》(樂(le) 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8號令)、《樂(le) 山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公布執行征地統一年產(chan) 值標準的通知》(樂(le) 府函〔2014〕90號)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相應的征地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
以上相關(guan) 法律、法規、文件均未對土地被征用時已達婚齡的未婚人員有特殊安置的規定。我縣征地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亦未規定對已達婚齡的未婚人員在土地被征用時有特殊安置的規定。因此,對已達婚齡的未婚人員在土地被征用時不享有特殊安置。
您如對征地補償(chang) 安置政策有疑問可谘詢縣國資源局。電話:3719920。
感謝您對我們(men) 工作的監督與(yu) 支持,謝謝!
此複
井研縣國土資源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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