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灘鄉(xiang) 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網友4月20日在縣委書(shu) 記信箱留言的回複 網友,您好! 您在縣委書(shu) 記信箱反映的問題我鄉(xiang) 已經收悉,現將情況回複如下: 1、承包土地的問題。經查,1993兩(liang) 位老人沒有種植屬於(yu) 老人的承包地,而是交由吳洪明耕種並負責照顧老人生活。為(wei) 了方便生活,1998年兩(liang) 位老人與(yu) 吳洪明並戶,戶主為(wei) 吳洪明。現吳洪明有承包地6份(戶主為(wei) 吳洪明,土地共有人為(wei) 吳富成、廖淑花、吳碧容、陳金容、袁建輝),為(wei) 1998年並戶後的土地份數。1993年,您因婚遷戶到遼寧省,根據當時土地調整政策,沒有作為(wei) 土地共有人登記,故承包地沒有你的土地。2013年,經村組幹部組織協調協商,吳洪明將一份承包地的田土劃給了吳碧容。 2、關(guan) 於(yu) 房屋和宅基地的問題。1988年,吳光才改建房屋時,經老人同意後,使用部分宅基地修建房屋。竣工後,兩(liang) 位老人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直至過世。 3、關(guan) 於(yu) 山林竹木補償(chang) 資金兌(dui) 付問題。連樂(le) 鐵路征拆過程中將山林竹木登記在吳洪明名下是符合相關(guan) 登記政策的,因此,補償(chang) 資金當兌(dui) 付給登記的戶主。 4、關(guan) 於(yu) 連樂(le) 鐵路占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和山林竹木的補償(chang) 費應作為(wei) 遺產(chan) 由五兄妹共同分配的問題。2017年4月14日,村委會(hui) 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處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4月26日,鄉(xiang) 政府召集村委會(hui) 人員、高灘派出所人員,分別通知了相關(guan) 人員到鄉(xiang) 政府進行調解,除吳碧華外,其餘(yu) 人員均沒有到場,故無法進行協商調解。因您所反映的問題屬於(yu) 家庭內(nei) 部矛盾,建議內(nei) 部協商解決(jue) ,如無法解決(jue) ,下一步可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感謝您的留言。 高灘鄉(xiang) 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