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安局將情況回複如下:
投訴人陳軍(jun) 於(yu) 2014年1月21日,2月25日分別到井研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警稱其被證金(福建)貴金屬投資有限公司詐騙現金21.5萬(wan) 元,當時辦案人員給其解釋係經濟糾紛,不符合立案條件。2017年,陳軍(jun) 又多次到縣局法製大隊谘詢其是否被詐騙,經審查其所交材料,認為(wei) 不符合立案條件。8月7日上午,法製大隊副大隊長談洪春聯係陳軍(jun) ,與(yu) 他交換了意見,建議其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陳軍(jun) 所報警稱的證金(福建)貴金屬有限公司涉嫌詐騙其現金21.5萬(wan) 元,實際是在投資過程中發生的一種經濟糾紛,不屬於(yu) 刑事案件,且法製大隊也認真對待,為(wei) 其指明了解決(jue) 的方案,不存在不作為(wei) 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