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ge) 子女: (一)第一個(ge) 子女為(wei) 病殘兒(er) ,不能成長為(wei) 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wei) 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wei) 獨生子女的;(包括以下三種情形:①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②夫妻一方是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③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養(yang) 或由依法設立的社會(hui) 福利機構撫養(yang) 成人的。) (三)農(nong) 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wei) 二等甲級以上的傷(shang) 殘軍(jun) 人的; (四)農(nong) 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yu) 二等甲級以上的傷(shang) 殘軍(jun) 人的; (五)農(nong) 村人口中幾個(ge) 親(qin) 兄弟隻有一個(ge) 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區縣和經設區的市批準的盆地內(nei) 的山區鄉(xiang) (不含其行政區域內(nei) 的平壩、丘陵、河穀地帶)的農(nong) 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 (七)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nong) 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八)婚後患不育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ang) 法》收養(yang) 一個(ge) 子女後懷孕的。 以上八種情況,除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者外,應當有4年的間隔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