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嘉: 你好。你谘詢事業(ye) 單位編外人員以個(ge) 人名義(yi) 購買(mai) 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能否在單位報銷一事,我局已收悉,現將情況回複如下: 根據《社會(hui) 保險法》中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條相關(guan)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為(wei) 其職工向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hui) 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按照相關(guan) 規定,單位職工應由單位申報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不應該以個(ge) 體(ti) 身份參保繳費。 《社會(hui) 保險法》等相關(guan) 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ye) 和個(ge) 人應繳費比例,而以個(ge) 人名義(yi) 繳納的社會(hui) 保險費不屬於(yu) 企業(ye) 實際發生,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不符,不屬於(yu) 企業(ye) 的合理支出,不能由企業(ye) 承擔。 因此,以個(ge) 人名義(yi) 購買(mai) 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無法在單位報銷。 經辦人:餘(yu) 江,聯係電話:3712255。 井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 2016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