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你好! 你反映的問題我局已收悉,現將有關(guan) 情況回複如下: 根據《關(guan) 於(yu)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guan) 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文件規定,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guan) 規定發放。受記過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cong) 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經辦人:郭潔,谘詢電話:3720351。 井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 201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