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加強我縣愛國衛生工作,全力推進井研縣國家衛生縣城的創建,減少與(yu) 防止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zhong) 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結合我縣實際,井研縣衛生健康局牽頭草擬了《井研縣公共場所控製吸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2019年4月至5月間,通過電詢、QQ方式,向樂(le) 山市愛衛專(zhuan) 家進行了修改意見征求。向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發放了征求意見函。縣衛生健康局對《井研縣公共場所控製吸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進行討論和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再次向市愛衛辦專(zhuan) 家征求了意見,結合專(zhuan) 家意見建議,形成《井研縣公共場所控製吸煙管理規定(代擬稿)》,現予以公示,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yu) 2019年7月11日前反饋至井研縣衛生健康局。
公示日期: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1日
聯係電話:0833-3716378
傳(chuan) 真:0833-3713223
郵箱:544179595@qq.com
井研縣衛生健康局
2019年7月3日
附件:
井研縣公共場所控製吸煙管理規定
(代擬稿)
第一條 為(wei) 了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根據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nei) 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控煙工作,是指采取措施,對在本規定公共場所內(nei) 吸煙行為(wei) 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縣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公眾(zhong) 參與(yu) 、綜合治理原則,並實行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條 公共場所控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並加強資金使用績效管理。
第六條 國家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和其他社會(hui) 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本單位控煙工作。
第七條 本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hui) 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擬定控煙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導、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的控煙工作,監督控煙工作各項措施落實;
(三)定期召開會(hui) 議,研究、解決(jue) 控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定期組織相關(guan) 主管部門開展控煙工作聯合督查;向社會(hui) 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控煙情況。
(五)統一規定禁止吸煙標誌、警示標識的製作標準以及張貼規範。
(六)對控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ge) 人予以表揚、獎勵。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托幼機構、中小學及青少年活動中心、兒(er) 童福利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等未成年人為(wei) 主要活動人群的室內(nei) 外場所;
(二)婦幼保健機構、兒(er) 童醫院、婦產(chan) 醫院的室外區域;
(三)各級各類醫療健康服務機構、福利院、養(yang) 老院、療養(yang) 院的室內(nei) 區域;
(四)各類體(ti) 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nei) 區域和室外的觀眾(zhong) 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外等候區域;
(六)金融、郵政、通訊企業(ye) 的室內(nei) 營業(ye) 場所和書(shu) 店、商場(店)、超市的室內(nei) 區域;
(七)影劇院、音樂(le) 廳、檔案館、圖書(shu) 館、博物館(院)、美術館、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和老年文體(ti) 娛樂(le) 活動場所的室內(nei) 區域;
(八)對社會(hui) 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室內(nei) 區域;
(九)電梯及其等候區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室內(nei) 區域是指頂部遮蔽且有兩(liang) 麵側(ce) 牆的任何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梯間等。
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ju) 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lin) 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九條 除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與(yu) 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三)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主要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設置醒目的標誌;
(五)配置滅煙桶;
(六)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宣傳(chuan) 警語。
第十條 列入禁煙範圍的公共場所,其所在單位或經營者要認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本單位區域內(nei) 的會(hui) 議室、大廳、樓道、走廊等醒目位置張貼禁止吸煙警語、標誌和監管部門電話。
(二)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nei) 設置吸煙器具。
(三)積極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chuan) 活動,並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四)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組織,健全禁煙的管理製度,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的職責,保證禁煙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和其他社會(hui) 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chuan) 教育活動,並將控煙宣傳(chuan) 納入本單位健康教育、崗位培訓等教育培訓活動,鼓勵吸煙職工戒煙。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ti) 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chuan) ,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控製吸煙宣傳(chuan) 教育中應當包含倡導家庭無煙的內(nei) 容。
第十三條 鼓勵公眾(zhong) 積極參與(yu) 控煙,形成不吸煙、不敬煙、不送煙的社會(hui) 風尚,倡導無煙家庭。
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應當帶頭控煙。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教師不在學生麵前吸煙,醫務人員不在病人麵前吸煙。
第十四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nei) 全麵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讚助。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或售煙台櫃。
第十五條 鼓勵各級各類衛生醫療機構設立戒煙門診,為(wei) 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 煙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並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的明顯標識。學校應當將控製吸煙的宣傳(chuan) 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控製吸煙宣傳(chuan) 活動。中小學學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禁止未成年人吸煙負有監管責任。
第十七條 縣衛生健康局是控製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控製吸煙工作的宣傳(chuan) 、教育和實施的監測評估,受理違法吸煙的舉(ju) 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wei) 。對各衛生健康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本縣控製吸煙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有關(guan) 部門要經常組織開展控煙公益宣傳(chuan) 教育,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煙環境。並對相關(guan) 行業(ye) 、場所等進行監督管理:
(一)機關(guan) 單位負責對本機關(guan) 以及所屬單位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縣教育局負責對所屬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製學生吸煙,對學生進行煙草危害宣傳(chuan) 教育,及時勸阻和教育吸煙的學生戒煙;
(三)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內(nei) 等候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縣衛生健康局負責對下屬醫療衛生機構以及美容美發店、旅店、浴室、歌舞廳等行業(ye) 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開展煙草危害知識培訓,指導轄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門診服務;
(五)縣文體(ti) 旅遊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運動健身場所、體(ti) 育場館、圖書(shu) 館、書(shu) 店、旅遊景點等文化娛樂(le) 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集貿市場、茶館、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以及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及重點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轄區規模以上工業(ye) 企業(ye) 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縣民政局負責對社會(hui) 福利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十)縣商務和經濟合作局負責對商場(店)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對各金融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縣住建局負責對各物業(ye) 管理區域的電梯及其等候區域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nei) 的公共場所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其他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ye) 部門及企事業(ye) 單位應當做好其管轄區域內(nei) 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愛衛辦應當設置公開統一舉(ju) 報電話,方便單位或個(ge) 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wei) 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wei) 進行舉(ju) 報和投訴。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開展主題宣傳(chuan) 教育活動。提倡煙草製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鼓勵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
第二十條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nei) 製止吸煙者是每一個(ge) 公民的權利和應盡的義(yi) 務。
任何公民都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或經營者履行本規定相關(guan) 職責。
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權舉(ju) 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wei) 。
第二十一條 縣衛生健康局、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縣文體(ti) 旅遊局等部門應當采取聯合執法方式,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造成該公共場所多次發生吸煙行為(wei) 的,由本規定第七、八條規定的相關(guan) 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聽勸阻且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或者阻礙有關(guan) 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