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研城街道辦事處、縣級相關(guan) 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井研縣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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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井研縣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
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保護和改善井研縣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防治水源汙染,確保飲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體(ti) 健康,促進社會(hui)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樂(le) 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井研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井研縣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水源環境保護。
第三條 成立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領導小組,負責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井研生態環境局,負責全縣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召開聯席會(hui) 議,每年向縣政府報告水源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第四條 保護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nei) 保護區水源環境保護工作。
井研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全縣保護區水源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縣水務局、縣住建局、縣衛生健康局、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管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應急局、縣民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履行各自職責,協同井研生態環境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保護區水源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所有單位和個(ge) 人都有保護水源環境的義(yi) 務,應及時對汙染和破壞水源環境的行為(wei) 進行製止和檢舉(ju) 。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級有關(guan) 部門應簽訂保護區水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shu) ,將保護區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每年對保護和改善保護區水源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分和水質標準
第七條 全縣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按取水方式劃定為(wei) 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具體(ti) 劃分為(wei) 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第八條 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必須符合下列標準限值:
(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yu)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
(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yu)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
(三)準保護區的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
第三章 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第九條 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nei)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設置排汙口;
(二)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ti) 汙染嚴(yan) 重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
(三)禁止向水體(ti) 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有毒廢液;
(四)禁止在水體(ti) 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禁止向水體(ti) 排放和傾(qing) 倒廢水、含病原體(ti) 的汙水以及放射性固體(ti) 廢物;
(六)禁止向水體(ti) 排放和傾(qing) 倒工業(ye) 廢渣、城鎮垃圾以及醫療垃圾等其他廢棄物;
(七)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ti) 排放、傾(qing) 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禁止船舶向水體(ti) 傾(qing) 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汙水、生活汙水;
(九)禁止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和有毒有害礦產(chan) 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ye) 固體(ti) 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十)禁止通行裝載劇毒化學品或者危險廢物的車輛。裝載其他危險品的車輛確需駛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nei) 的,應當在駛入該區域的二十四小時前向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交警部門報告,配備防止汙染物散落、溢流、滲漏的設施設備,指定專(zhuan) 人保障危險品運輸安全;
(十一)禁止開展可能嚴(yan) 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礦產(chan) 勘查、開采等活動;
(十二)禁止非更新性、非撫育性砍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yang) 林、護岸林和其他植被。
第十條 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除遵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拆除或者關(guan) 閉;
(二)禁止從(cong) 事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動;
(三)禁止圍水造田;
(四)禁止使用農(nong) 藥;
(五)禁止修建墓地;
(六)禁止丟(diu) 棄及掩埋動物屍體(ti) ;
(七)禁止從(cong) 事網箱養(yang) 殖、施肥養(yang) 魚等汙染飲用水水體(ti) 的活動;
(八)道路、橋梁、碼頭及其他可能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設施或者裝置,應當設置獨立的汙染物收集、排放、處理係統及隔離設施。
第十一條 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nei) ,除遵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yu) 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guan) 的建設項目;保護區內(nei) 的村莊應先行開展農(nong) 村環境綜合整治;保護區劃定前已存在的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和標準的自建房,其產(chan) 生的生活汙水應因地製宜采用三格化糞池、氧化塘、濕地等措施進行處理處置或還田消納,不得向環境排放;
(二)禁止使用化肥;
(三)禁止設置畜禽養(yang) 殖場;
(四)禁止與(yu) 保護水源無關(guan) 的船舶停靠、裝卸;
(五)禁止在水體(ti) 清洗機動車輛;
(六)禁止從(cong) 事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汙染飲用水水體(ti) 的活動。
第四章 鄉(xiang) 鎮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本轄區內(nei) 保護區的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統籌規劃,層層落實責任,切實保護好屬地飲用水源;負責轄區內(nei) 保護區水源涵養(yang) 林、護岸林等綠化保護工作;負責在保護區邊界設置標誌物和在一級保護區陸域設置隔離設施或在水域設置攔汙網;負責保護設施的管理、維護;負責保護區範圍內(nei) 垃圾、堆放物、存貯物、汙染源的清除、搬遷、處置工作;負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chuan) 工作。
第十三條 井研生態環境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和汙染防治中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會(hui) 同縣水務局等行政部門製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規劃,經縣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按相關(guan) 規定負責保護區內(nei) 的水質監測和排汙單位的監督性監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信息的發布工作;
(三)檢查、指導、協調保護區內(nei) 水源的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調查和處理汙染事故。
第十四條 縣水務局主要職責:
(一)組織製定和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
(二)協調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區內(nei) 的汙染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住建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保護區內(nei)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項目的審批、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督促保護區範圍內(nei) 建築垃圾、堆放物及存貯物的清除、搬遷、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 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導保護區內(nei) 農(nong) 藥、化肥施用和農(nong) 作物秸稈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指導保護區內(nei) 規模化畜禽養(yang) 殖的取締規範工作和畜禽養(yang) 殖場所畜禽排泄物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保護區內(nei) 漁船的監督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做好保護區內(nei) 網箱養(yang) 殖的取締工作。
第十七條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供水公司的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保護區土地的使用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縣應急局負責指導企事業(ye) 單位及時處理可能影響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安全的安全生產(chan) 事故隱患,組織協調指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協助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應急處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保護區的公共安全,對破壞保護區內(nei) 設施的案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保護區內(nei) 未經工商登記的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井研生態環境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民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配合,做好保護區內(nei) 違法建墓的依法查處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guan) 規定的,由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ge) 人,並不免除消除汙染、排除危害和賠償(chang) 損失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造成飲用水水源重大汙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chan) 重大損失或者人員傷(shang) 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井研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