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25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行政許可資源配置,加強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實際的市場準入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zhuan) 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zhuan) 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zhuan) 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zhuan) 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關(guan) 於(yu) 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規劃的相關(guan) 規定,井研縣煙草專(zhuan) 賣局結合轄區實際,特製定本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規劃。
第二條 井研縣煙草專(zhuan) 賣局是本規劃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規劃遵循“依法行政、服務社會(hui) 、市場導向、公平公正、優(you) 化布局”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合理化布局標準
第四條 根據井研縣現有卷煙零售點分布情況、商業(ye) 人流密集程度、城市整體(ti) 規劃等具體(ti) 情況,以滿足卷煙市場需求和零售點平衡布局為(wei) 主要目的,通過科學合理的測算評估,以最小化市場單元模式為(wei) 主,采取數量模式和距離模式相結合的合理布局規劃模式。
第五條 綜合考慮井研商業(ye) 發展、消費滿足、市場管理、曆年許可證增長趨勢,將轄區劃分為(wei) 17個(ge) 區域,對每個(ge) 區域單獨規劃零售點數量,對超出核定數量的新辦申請在符合該區域零售點總量情況下實施“退一進一”的動態平衡控製。
第六條 在核定數量範圍內(nei) ,實施零售點間隔距離要求:
(一)新城區(城南社區)卷煙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不低於(yu) 50米;
(二)老城區(夏家橋社區、建設路社區、民主街社區、白塔街社區、順河街社區、和平街社區)卷煙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不低於(yu) 50米;
(三)轄區各鄉(xiang) 鎮(社區)卷煙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不低於(yu) 50米;
(四)新申請零售點距學校、幼兒(er) 園主要出入口不低於(yu) 50米;
第七條 在依法對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時,選取距離該經營場所方圓半徑內(nei) 最近合法有效的煙草製品零售點作為(wei) 標準參照物,測量擬從(cong) 事煙草製品零售業(ye) 務以新申請經營場所入口中心點至最近的零售點入口中心點距離。如有多個(ge) 出入通道,以相鄰最近的進行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wei) 有效參照物:
1.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的煙草製品零售點;
2.取得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終止煙草製品零售業(ye) 務,原經營場所租賃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零售點;
3.取得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後滿6個(ge) 月尚未開展煙草製品零售業(ye) 務的零售點;
4.取得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後停止煙草製品零售業(ye) 務6個(ge) 月以上不辦理停業(ye) 手續的零售點;
5.取得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後申請停業(ye) ,停業(ye) 連續或者累計18個(ge) 月以上的零售點;
6.賓館、飯店、娛樂(le) 休閑場所等對內(nei) 經營的零售點;
7.不在同一個(ge) 樓層的零售點。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
(一)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申請人為(wei)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及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的;
(二)經營或存儲(chu)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於(yu) 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製品的經營場所,如經營農(nong) 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但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隱患,且符合其他法定辦證條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但不限於(yu) :違法建築、待拆遷建築、臨(lin) 時建築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自動售貨機、流動攤點、車輛等),或其他附屬性經營場所(如地下室、陽台、儲(chu) 藏室、車庫、值班室、門衛室、車棚、報刊、郵亭等);
(四)學校、幼兒(er) 園內(nei) 部;
(五)除業(ye) 態屬於(yu) 娛樂(le) 服務類的外,申請人為(wei) 外商投資的商業(ye) 企業(ye) 、個(ge) 體(ti) 工商戶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資形式變相從(cong) 事煙草專(zhuan) 賣品經營業(ye) 務的;
(六)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製品的;
(七)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製品的;
(八)因申請人被取消從(cong) 事煙草專(zhuan) 賣業(ye) 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九)因申請人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zhuan) 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jue) 定後,申請人一年內(nei) 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zhuan) 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nei) 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一)未領取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zhuan) 賣品業(ye) 務,並且一年內(nei) 被執法機關(guan) 處罰兩(liang) 次以上,在三年內(nei) 申請領取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經營場所與(yu) 住所不相獨立的;
(十三)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nei) ;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zhuan) 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化布局的補充規定
第九條 按照服務社會(hui) 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放寬數量和間距要求。
(一)申請人為(wei) 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且持有相關(guan) 部門核發證明的重點優(you) 撫對象(僅(jin) 限於(yu) 殘疾軍(jun) 人、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jun) 人家屬、在鄉(xiang) 退伍紅軍(jun) 老戰士、在鄉(xiang) 西路軍(jun) 紅軍(jun) 老戰士、帶病回鄉(xiang) 退伍軍(jun) 人、參戰參核退伍軍(jun) 人)、殘疾人的可適當放寬間距。城區及各鄉(xiang) 鎮(社區)所在地間距不低於(yu) 30米,公路沿線間距不低於(yu) 100米,不受數量限製,同一申請人在本轄區內(nei) 隻能放寬一次,且實際經營者必須為(wei) 本人或其直係親(qin) 屬(僅(jin) 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監護人)。殘疾人必須符合《四川省煙草專(zhuan) 賣局關(guan) 於(yu) 殘疾人辦理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指導意見》(川煙專(zhuan) 〔2020〕22號)的相關(guan) 要求。
(二)因市政建設需要、城市規劃調整等因素,造成土地被征用、房屋被征收,在拆遷後準備在新地址重新申辦或者申請變更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原卷煙經營主體(ti) ,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可以適當放寬合理布局間距限製,在變更區域內(nei) ,城區及各鎮(社區)所在地間距不低於(yu) 30米,不受該區域數量限製,實際經營者必須為(wei) 同一人。
(三)學校、幼兒(er) 園周邊現有持證零售戶,持證人主動申請搬遷到其他經營地址的,城區及各鎮(社區)所在地間距不低於(yu) 30米,不受該區域數量限製,實際經營者必須為(wei) 同一人。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條 對於(yu) 有一定規模(經營麵積不宜低於(yu) 500㎡),且服務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業(ye) 態(商場、超市),城區及各鎮(社區)所在地間距不低於(yu) 30米,不受該區域數量限製,但須按照“一店一證”的原則核發許可證。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國有控股加油站便利店(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隱患)等相對封閉的特殊經營場所可各設置1個(ge) 煙草製品零售點,不受該區域數量限製。
第十二條 封閉式小區內(nei) 住宅房屋建築規模每200戶—500戶設置1個(ge) 零售點,500戶以上設置2個(ge) 零售點,間距不低於(yu) 50米,達到該區域零售點核定數量上限後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實行控量循環。
第十三條 客運汽車站、火車站內(nei) 可設置1個(ge) 零售點,已設置零售點的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實行控量循環。車站、碼頭外根據場所所處地理位置按照該區域零售點合理布局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類型綜合市場內(nei) 設置零售點總量不得超過市場內(nei) 商鋪總量的2%且最多不超過3個(ge) ,間距不低於(yu) 50米,達到該區域零售點核定數量上限後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實行控量循環。
第十五條 公園、遊樂(le) 園、旅遊景區、休閑度假中心內(nei) 可設置1個(ge) 零售點,其中基於(yu) 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製品或明令禁止吸煙的區域除外。
第十六條 工礦企業(ye) 、軍(jun) 隊駐地、監獄、看守所等相對封閉以滿足本區域內(nei) 活動人群固定消費的場所內(nei) 部,可設置1個(ge) 零售點,其中明令禁止吸煙的場所除外,已設置零售點的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實行控量循環。
第十七條 行政村及自然村內(nei) 部每500戶可設置1個(ge) 零售點,1000戶以上可設置2個(ge) 零售點,最多不超過2個(ge) ,不受間距限製,達到該區域零售點核定數量上限或已覆蓋零售點的村落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實行控量循環。
第十八條 國道213線,省道305線,各場鎮(街道)至城區的主公路沿線零售點間距不低於(yu) 200米,達到該區域零售點核定數量上限後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實行控量循環。
第十九條 已合法持有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辦理延續申請時,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學校、幼兒(er) 園周圍的限製規定外,不受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二十條 因曆史遺留原因,現行已經存在的持有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證的學校、幼兒(er) 園周邊零售點、占道經營零售點、無固定經營場所零售點原則上自煙草專(zhuan) 賣零售許可期滿之後不再予以延續。
第四章 解釋及說明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中的學校是指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ye) 學校、專(zhuan) 門學校。幼兒(er) 園是指獲得相關(guan) 教育部門頒發的幼兒(er) 園辦學資格的幼兒(er) 保育、教育機構。
第二十二條 距離方麵及測量
(一)本規劃所稱“間距”(學校、幼兒(er) 園周圍除外):指申請者擬從(cong) 事煙草製品零售業(ye) 務以新申請經營場所入口中心點至最近的零售點入口中心點為(wei) 測量距離,零售點間距按照行人在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前提下,以最短可行路徑進行測量(合法可通行距離測量時,不得穿越隔離護欄、雙實線、護牆,花壇、花園等不適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礙物、建築物等)。
(二)學校、幼兒(er) 園周圍零售點的“距離”:是指以“學校、幼兒(er) 園”的主要進出通道口中心點為(wei) 標準,與(yu) 擬從(cong) 事零售點入口中心點之間最短直線距離。
(三)零售點間距是受測量工具使用、交通安全、實際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響,測量誤差不超過±1.5米。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設定的各類數值均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井研縣煙草專(zhuan) 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wei) 五年,井研縣煙草專(zhuan) 賣局於(yu) 2018年12月17日公布的《井研縣煙草專(zhuan) 賣局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2019-2023年)》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