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加強我縣縣級飲用水水源大佛水庫管理,確保人民群眾(zhong) 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禁止在縣級飲用水水源大佛水庫進行汙染水體(ti) 行為(wei) 的有關(guan) 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級飲用水水源大佛水庫及其水資源、漁業(ye) 資源等屬於(yu) 國家(集體(ti) )所有,受法律保護。
二、禁止在大佛水庫垂釣、遊泳或者進行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ti) 的活動。對違反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對組織進行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體(ti) 活動的處2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垂釣、遊泳或從(cong) 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ti) 活動的個(ge) 人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禁止在大佛水庫以炸魚、毒魚、電魚等方式進行破壞性捕撈。對違反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yan) 禁在大佛水庫以任何方式偷捕水產(chan) 品。對違反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阻撓相關(guan) 執法人員在大佛水庫開展正常執法活動。對違反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六、國家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如有到大佛水庫進行垂釣、遊泳、炸魚、毒魚、電魚、偷捕水產(chan) 品等行為(wei) 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將視情節移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相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
七、對在大佛水庫水域範圍進行其他汙染水質行為(wei) 的,依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米兰体育全站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