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加強我縣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結合我縣區域公路的實際情況,現將我縣區域內(nei) 公路兩(liang) 側(ce) 規劃管控的有關(guan) 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路兩(liang) 側(ce) 規劃管控範圍為(wei) 從(cong) 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一)高速公路、鐵路及一級公路標準的國道和省道兩(liang) 側(ce) 100米;(二)國道、省道兩(liang) 側(ce) 50米;(三)縣道、鄉(xiang) 道兩(liang) 側(ce) 30米;(四)村道兩(liang) 側(ce) 20米。穿越城鎮、工業(ye) 園區的路段按照城鎮規劃、工業(ye) 園區規劃執行。
二、在公路兩(liang) 側(ce) 規劃管控範圍內(nei) ,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已經合法修建的原有建(構)築物,不得進行擴建。需要在公路兩(liang) 側(ce) 規劃管控範圍內(nei) 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按有關(guan) 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埋設的,在公路改擴建時,無條件自行搬遷。
三、在公路兩(liang) 側(ce) 規劃管控範圍內(nei) ,除省、市推進的重點項目以外的新增項目,縣發改部門不得再辦理立項,縣住建部門不得再辦理規劃選址,縣國土部門不得再辦理審批用地。因特殊原因確需在管控範圍內(nei) 開展建設活動的,須經縣政府同意。
四、由縣交通、住建、國土資源、公安等職能部門負責公路兩(liang) 側(ce) 規劃管控範圍的管理。凡未按本通告進行依法審批的,依法追究審批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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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