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研城街道辦事處,縣級相關(guan) 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令2021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結合縣內(nei) 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際情況,編製了《井研縣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細則》,並經2022年1月18日第十九屆縣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將《井研縣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細則》印發,請遵照執行。
井研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
2022年5月5日
井研縣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wei) ,切實維護流轉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發展農(nong) 業(ye) 適度規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令2021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堅持農(nong) 村土地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農(nong) 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製度,保持農(nong) 村土地承包關(guan) 係穩定並長久不變,落實集體(ti) 所有權、農(nong) 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遵循依法、自願、有償(chang) “流轉三原則”,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和利害關(guan) 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nong) 業(ye) 綜合生產(chan) 能力和農(nong) 業(ye) 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農(nong) 業(ye) 用途,確保農(nong) 地農(nong) 用,優(you) 先用於(yu) 糧食生產(chan) ,堅決(jue) 遏製耕地“非農(nong) 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三條 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其所屬的農(nong) 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具體(ti) 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指導與(yu) 管理,並明確承擔具體(ti) 管理職能的內(nei) 設機構、崗位和專(zhuan) 業(ye) 人員。
村級組織要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協管員製度,在村級組織中明確一人兼任村級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協管員,協助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與(yu) 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四條 承包方是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主體(ti) ,在承包期內(nei) 有權依法自主決(jue) 定其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流轉對象、方式和期限等。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五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wei) 具有農(nong) 業(ye) 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ge) 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ou) 先權。
第三章 流轉雙方的權力和義(yi) 務
第六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價(jia) 格等具體(ti) 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後,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ou) 先續約的權利。
第七條 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需經承包方書(shu) 麵同意,並向本集體(ti) 經濟組織備案。
第八條 受讓方以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需經承包方書(shu) 麵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九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nong) 業(ye) 用途,禁止閑置荒蕪土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nong) 田發展林果業(ye) 和挖塘養(yang) 魚。
第十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附屬、配套設施,及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中直接用於(yu) 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chan) 養(yang) 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chang) 。具體(ti) 補償(chang) 辦法可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章 流轉方式
第十一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符合有關(guan) 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二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yu) 發包方的承包關(guan) 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yi) 務不變。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yu) 期限。
第十四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出讓方與(yu) 受讓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書(shu) 麵流轉合同。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shu) 麵合同。
第十五條 承包方以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
第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委托方與(yu) 受托方應當簽訂書(shu) 麵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由委托方與(yu) 受托方簽字或者蓋章。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權,不得損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權益。沒有承包方的書(shu) 麵委托,任何組織和個(ge) 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jue) 定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委托流轉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shu) 麵委托的受托人簽訂。
第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係方式等;
(二)《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不動產(chan) 權證》編號;
(三)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麵積、四至、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編碼等;
(四)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轉方式;
(六)流轉土地的用途;
(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yi) 務;
(八)流轉價(jia) 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九)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guan) 設施的處理;
(十)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guan) 補償(chang) 費的歸屬;
(十一)違約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根據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製定的示範文本,依法簽訂書(shu) 麵流轉合同。
提倡實物計價(jia) ,引導流轉當事人,在流轉合同中約定流轉金以黃穀、玉米、小麥等實物計價(jia) ,按照當年當地市場中間價(jia) 折算以貨幣支付。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nong) 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流轉合同示範文本,並指導簽訂流轉合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nong) 業(ye) 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liang) 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yan) 重違約行為(wei) 。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nei) 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chang) 。
第六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方、受讓方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向發包方備案,並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nong) 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為(wei) 工商企業(ye) 等社會(hui) 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收取管理費用的金額和方式應當由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承包方和工商企業(ye) 等社會(hui) 資本三方協商確定。管理費用應當納入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會(hui) 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主要用於(yu) 農(nong) 田基本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相鄰土地權利人和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台賬,及時準確記載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每季度上報新增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每季度更新土地經營權流轉台賬。
第二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nong) 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有關(guan) 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nong) 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土地流轉過程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七章 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
第二十六條 工商企業(ye) 等社會(hui) 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
(一)受讓方與(yu) 承包方就流轉麵積、期限、價(jia) 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shu) 。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ti) 土地等集體(ti) 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hui) 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與(yu) 集體(ti) 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shu) 。
(二)受讓方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nong) 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shu) 、農(nong) 業(ye) 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guan) 資料。
(三)縣人民政府、縣級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法組織相關(guan) 職能部門、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代表、農(nong) 民代表、專(zhuan) 家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ti) 農(nong) 業(ye) 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chan) 等產(chan) 業(ye) 規劃等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並於(yu) 受理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四)審查審核通過的,受讓方與(yu) 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者審查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要根據不同產(chan) 業(ye) 發展要求對農(nong) 業(ye) 項目開展審查審核。
(一)土地流轉用於(yu) 發展種植業(ye) 的,必須符合以下內(nei) 容,否則不予審核通過。
種植的農(nong) 作物種類要符合土地性質,新流轉土地屬於(yu) 基本農(nong) 田的隻能種植糧食作物;要符合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規劃要求;要有相應的資金投入能力和技術支撐能力(50畝(mu) 以上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二)土地流轉用於(yu) 發展養(yang) 殖業(ye) 的。必須符合以下內(nei) 容,否則不予審核通過。
選址應符合《井研縣畜禽養(yang) 殖禁養(yang) 區劃定方案》的相關(guan) 規定;應本著節約土地的原則,依法依規使用土地,建設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的養(yang) 殖場所,鼓勵和支持多層養(yang) 殖模式;畜禽養(yang) 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an)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jia) ,其汙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chan) 使用,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要求。報建前,應向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環保部門提交養(yang) 殖場建設以及糞汙處理方案、環評手續等,經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環保等部門審核合格後,方可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分級審查的具體(ti) 標準為(wei) :
對土地流轉麵積50畝(mu) 及以上100畝(mu) 以下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審查;
對土地流轉麵積100畝(mu) 及以上500畝(mu) 以下的,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後,由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對土地流轉麵積500畝(mu) 及以上的,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縣人民政府組織審查。
第八章 規模經營
第二十九條 堅持農(nong) 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優(you) 先用於(yu) 糧食生產(chan) 。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經濟條件、農(nong) 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nong) 業(ye) 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導受讓方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壘大戶。
第三十條 大力發展家庭農(nong) 場、農(nong) 民合作社、農(nong) 業(ye) 企業(ye) 等新型農(nong) 業(ye) 經營主體(ti) ,引導農(nong) 戶將土地流轉給新型農(nong) 業(ye) 經營主體(ti) 發展現代綠色農(nong) 業(ye) 。
第三十一條 基層農(nong) 業(ye) 技術推廣機構要把規模經營農(nong) 村土地的家庭農(nong) 場、農(nong) 民合作社、農(nong) 業(ye) 企業(ye) 等新型農(nong) 業(ye) 經營主體(ti) 作為(wei) 重要服務對象,有效提供農(nong) 業(ye) 技術推廣、優(you) 良品種引進、動植物疫病防控、質量檢測檢驗、農(nong) 資供應和市場營銷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受讓方流轉農(nong) 村土地實施規模經營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其中少數不願意流轉的農(nong) 戶,村組基層組織可以出麵協調,在承包方自願基礎上,用本集體(ti) 經濟組織其他願意流轉的農(nong) 戶的承包地進行互換,妥善兼顧各方利益。
第九章 風險防範
第三十三條 提倡先交租金後用地,確保農(nong) 戶按時足額獲得流轉金。對流轉麵積100畝(mu) 及以上或者流轉期限5年及以上的,在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時,受讓方要先繳足當年流轉金再流轉土地,並按土地流轉規模,一次性或分3年(每年1/3)按照第一年租金標準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履約保證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財政專(zhuan) 戶代為(wei) 管理。如無違約情況,到土地經營權流轉期滿時,經發包方同意,如數退還受讓方繳納的風險保證金。屬於(yu) 設施農(nong) 用地的,除嚴(yan) 格執行設施用地審批程序外,受讓方須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複耕(墾)保證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財政專(zhuan) 戶管理,設施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活動終止用地後,經對複耕(墾)工作驗收合格後,全額退還其繳納的複耕(墾)保證金。
第十章 保障政策
第三十四條 要堅持以服務三農(nong) 為(wei) 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wei) 目的,引導、規範和扶持農(nong) 村產(chan) 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
鼓勵承包方和受讓方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nong) 村產(chan) 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第三十五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wei) 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條 鼓勵保險機構為(wei) 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的保險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要加強服務,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chan) ;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ye) 等社會(hui) 資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等)發展適合企業(ye) 化經營的現代種養(yang) 業(ye) 。
第十一章 糾紛調處
第三十八條 因流轉土地經營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盡可能依法自行協商解決(jue) 。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hui)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jue) 。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nong) 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暫行)執行所稱農(nong) 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nong) 民集體(ti) 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於(yu) 農(nong) 業(ye) 的土地。
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承包方與(yu) 發包方承包關(guan) 係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nei) 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行為(wei) 。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jia) 出資,成為(wei) 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dong) 或者成員,並用於(yu) 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公司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十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nong) 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shu) 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其流轉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一條 井研縣行政區域內(nei) 的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井研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即日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