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guan) 文件: 關(guan) 於(yu) 《井研縣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研城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井研縣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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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井研縣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guan) 於(yu) 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jue) 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cong) 農(nong) 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製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樂(le) 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guan) 於(yu) 印發樂(le) 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聚焦目標任務落實,推動以考促改,客觀反映工作實績。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縣政府目標績效管理,考核對象為(wei) 各鎮政府(街道辦)和縣級食品安全有關(guan) 部門(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統籌組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食安辦)受縣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委托,牽頭具體(ti) 實施評議考核。
縣食安辦及相關(guan) 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鎮(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jia) 。
縣食安辦對縣級食品安全有關(guan) 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jia) 。
第五條 考核內(nei) 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jia) 和加減分項。具體(ti) 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細則中明確,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jia) 、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wei) 一個(ge) 考核年度。縣食安辦組織縣級有關(guan) 部門(單位)製定本年度考核細則,按程序報審印發。
第七條 對各鎮(街道)評議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縣食安辦及縣級有關(guan) 部門(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察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鎮(街道)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jia) ,形成日常考核結果。縣食安辦及縣級有關(guan) 部門(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按照縣政府督查安排,每年確定抽查督促範圍,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jia) 。縣食安辦及縣級有關(guan) 部門(單位)對各鎮(街道)開展食品安全群眾(zhong) 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guan) 情況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狀況評價(jia) 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鎮(街道)按照考核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並報縣食安辦。各鎮(街道)對自評和相關(guan) 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縣食安辦及縣級有關(guan) 部門(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地方自評和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guan) 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縣食安辦及縣級有關(guan) 部門(單位)對相關(guan) 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縣食安辦匯總各鎮(街道)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jia) 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hui) 同有關(guan) 縣級部門(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jue) 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建議,經縣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審核後按程序報審,運用到縣政府對各鎮(街道)目標管理考核結果中。
(七)結果通報。考核結果按規定印發通報。
第八條 各鎮(街道)考核基準分為(wei) 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三個(ge) 等次。得分排名在前5名且無降級和否決(jue) 情形的為(wei) 一等次,得分排名在第6名至第14名且無降級和否決(jue) 情形的為(wei) 二等次,得分排名最後一名的為(wei) 三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下調一級,最低降至三等次:
(一)本行政區域內(nei) 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製,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nei) 推進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製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nei) 存在生產(chan) 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chan) 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違法使用農(nong) 藥獸(shou) 藥導致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農(nong) 藥獸(shou) 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耕地土壤汙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
(七)各鎮(街道)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直接為(wei) 三等次: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協調有關(guan) 部門(單位)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wei) 三等次的情形。
第九條 縣級食品安全有關(guan) 部門(單位)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部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麵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並報縣食安辦。各部門(單位)對自評報告和相關(guan) 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縣食安辦對各部門(單位)自評報告和相關(guan) 材料進行初審評分,形成考核結果建議,經縣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審核後按程序報審,運用到縣政府對縣級部門(單位)績效管理考核結果中。
考核結果按規定印發通報。
第十條 縣級食品安全有關(guan) 部門(單位)考核基準分為(wei) 100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根據考核得分排序,納入考核的部門(單位)按照40%、55%、5%的比例確定一等、二等、三等考評等次。
第十一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hui) 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 縣食安辦將考核失分具體(ti) 情況通報各鎮(街道)、縣級部門(單位)後,各鎮(街道)、縣級相關(guan) 部門(單位)要對存在問題組織整改,整改情況作為(wei) 減分項納入下一年度考核計分。
縣食安辦牽頭組織對考核排名靠後的鎮(街道)和縣級部門(單位)加強指導。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作為(wei)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及幹部選拔任用、獎懲、評先評優(you) 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guan) 。
第十四條 各鎮(街道)、縣級部門(單位)考核結果為(wei) 一等次的,在目標績效管理考核中予以加分激勵。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縣食安辦及時對各鎮(街道)和縣級部門(單位)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
第十五條 根據考核結果,按照縣政府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要求對各鎮(街道)和縣級部門(單位)開展約談。
被約談的鎮(街道)和縣級部門(單位)有關(guan) 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guan) 表彰、年度評獎等。
第十六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