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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機構改革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9〕14號

廣東(dong)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guan) 於(yu) 請求明確依申請公開相關(guan) 事宜處理方式的函》(粵辦函〔2019〕4號)收悉。經研究並征求司法部、國家檔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意見,現函複如下:

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guan) 職權發生變更的,由負責行使有關(guan) 職權的行政機關(guan) 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guan) 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誰收到、誰處理”的原則辦理。對於(yu) 行政機關(guan) 職權劃轉後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劃分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第一,行政機關(guan) 涉及職權劃轉的,應當盡快將相關(guan) 政府信息一並劃轉。

第二,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guan) 申請相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guan) 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guan) 意見後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guan) 另行提出申請。

第三,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guan) 申請相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入行政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依法辦理,與(yu) 職權劃出行政機關(guan) 做好銜接,不得以相關(guan) 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wei) 由拒絕。

第四,相關(guan) 政府信息已經依法移交國家檔案館、成為(wei) 國家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guan) 規定管理。對於(yu) 相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guan) 可以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行政機關(guan) 職權劃入黨(dang) 的機關(guan) 的,如果黨(dang) 的機關(guan) 對外加掛行政機關(guan) 牌子,相關(guan) 信息公開事項以行政機關(guan) 名義(yi) 參照前述規定辦理;如果黨(dang) 的機關(guan) 沒有對外加掛行政機關(guan) 牌子,相關(guan) 信息公開事項按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務公開條例(試行)》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



發布日期:2020-12-02 發布單位: 字號:[大][中][小][打印]僅打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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