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公開辦函〔2019〕14號
廣東(dong)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guan) 於(yu) 請求明確依申請公開相關(guan) 事宜處理方式的函》(粵辦函〔2019〕4號)收悉。經研究並征求司法部、國家檔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意見,現函複如下:
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guan) 職權發生變更的,由負責行使有關(guan) 職權的行政機關(guan) 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guan) 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誰收到、誰處理”的原則辦理。對於(yu) 行政機關(guan) 職權劃轉後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劃分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第一,行政機關(guan) 涉及職權劃轉的,應當盡快將相關(guan) 政府信息一並劃轉。
第二,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guan) 申請相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guan) 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guan) 意見後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guan) 另行提出申請。
第三,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guan) 申請相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入行政機關(guan) 應當嚴(yan) 格依法辦理,與(yu) 職權劃出行政機關(guan) 做好銜接,不得以相關(guan) 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wei) 由拒絕。
第四,相關(guan) 政府信息已經依法移交國家檔案館、成為(wei) 國家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guan) 規定管理。對於(yu) 相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guan) 可以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行政機關(guan) 職權劃入黨(dang) 的機關(guan) 的,如果黨(dang) 的機關(guan) 對外加掛行政機關(guan) 牌子,相關(guan) 信息公開事項以行政機關(guan) 名義(yi) 參照前述規定辦理;如果黨(dang) 的機關(guan) 沒有對外加掛行政機關(guan) 牌子,相關(guan) 信息公開事項按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務公開條例(試行)》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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