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公開辦函〔2015〕207號
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信息公開辦公室:
《關(guan) 於(yu) 商請明確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有關(guan) 問題的函》收悉。綜合參考我國訴訟法和其他國家信息公開法的相關(guan) 規定,結合信息公開工作實際,經征求國務院法製辦秘書(shu) 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等單位的意見,現答複如下:
一、關(guan) 於(yu) “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點確定問題
1.申請人當麵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guan) 簽收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或者將信息公開申請寄送至行政機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ge) 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係申請人予以確認,並以確認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沒有提供聯係電話或提供的聯係電話無法接通的,行政機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登記,自恢複與(yu) 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序並起算期限。
3.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guan) 對外公布的信息公開申請郵箱提交申請的,自電子郵件係統接收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guan) 對外公布的信息公開申請傳(chuan) 真提交申請的,自傳(chuan) 真收到並雙方確認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5.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guan) 對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guan) 規定的時間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沒有規定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信息公開處理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二、關(guan) 於(yu) 補正期間停止計算期限問題
申請人申請內(nei) 容不明確,行政機關(guan) 依法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的,依申請辦理時限可以自補正通知發出之日停止計算,待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yu) 期限。補正通知發出之日當日以及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當日,不計算在內(nei) 。
行政機關(guan) 在補正通知中明確了合理的補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請人逾期不提交補正材料的,視為(wei) 撤回信息公開申請。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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