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公開辦函〔2016〕235號
農(nong) 業(ye) 部辦公廳:
《關(guan) 於(yu) 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答複的函》(農(nong) 辦便函〔2016〕233號)收悉。經研究並征求國務院法製辦、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意見,現答複如下:
一、行政機關(guan) 作出的信息公開處理決(jue) 定,是正式的國家公文,應當以權威、規範的方式依法送達申請人。參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guan) 代為(wei) 送達和郵寄送達。
二、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及我國國家公文郵寄送達實際做法,應當通過郵政企業(ye) 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ye) 送達。
三、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guan) 規定收取郵寄成本費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請人向郵政企業(ye) 支付郵寄費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guan) 代為(wei) 送達等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wei) 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wei) 期限計算時點。
五、本答複做出以前,已經通過其他快遞企業(ye) 寄出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wei) 期限計算時點。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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