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公開辦函〔2014〕67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guan) 於(yu) 征地批複類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guan) 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書(shu) 麵征求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製辦的意見,現回複如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ei) 對申請人做出答複。申請人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出申請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依法做出答複。你們(men) 2011年商省法製辦、省高院等單位確定的答複方式,即省政府辦公廳在法定期限內(nei) 書(shu) 麵告知申請人、由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nei) 對申請人予以答複,法律上可視為(wei) 省政府辦公廳委托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nei) 做出答複,並將這一委托行為(wei) 告知申請人。這一處理方式並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隻是其法律後果依然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如果省政府辦公廳以征地批複類信息由省國土資源廳具體(ti) 製作並保存為(wei) 由,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答複,或者告知申請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另行提出申請,尚缺乏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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