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公開辦函〔2016〕201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guan) 於(yu) 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guan) 事項給予指導的函》(深府辦函〔2016〕112號)收悉。經研究並征求國務院法製辦、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答複如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2條規定,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發布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是“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行政複議機關(guan) 作為(wei) 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為(wei) 主體(ti) 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行政複議機關(guan) 是因為(wei) 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成為(wei) 原行為(wei) 主體(ti) 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為(wei) 政府信息公開而被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行政機關(guan) 在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外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時,對於(yu) 行政複議機關(guan) 作為(wei) 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隻計算原行為(wei) 主體(ti) 的案件數量,不計算行政複議機關(guan) 的案件數量。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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