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政府信息公開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7〕19號

水利部辦公廳:

《關(guan) 於(yu) 商請明確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渠道有關(guan) 問題的函》(辦綜函〔2017〕559號)收悉。經研究,並經征求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的意見,現答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以書(shu) 麵方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或者口頭提出、由行政機關(guan) 代為(wei) 填寫(xie)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是,對於(yu) 行政機關(guan) 通過什麽(me) 渠道、具體(ti) 如何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沒有具體(ti) 規定。為(wei) 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行為(wei) ,在充分參考行政許可申請接收、行政複議申請受理等相關(guan) 領域法律規定及實際做法的基礎上,現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有關(guan) 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麵提交”和“郵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基本渠道,申請人通過這兩(liang) 種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guan)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二、為(wei) 進一步便利申請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勵行政機關(guan) 結合自身實際開通傳(chuan) 真、在線申請、電子郵箱等多樣化申請接收渠道。行政機關(guan) 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ti) 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zhuan) 門說明並向社會(hui) 公告,並對已經專(zhuan) 門說明並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yi) 務。行政機關(guan) 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zhuan) 門說明並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三、行政機關(guan) 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的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內(nei) 部管理製度,完善申請處理流程,防止因遺漏、延誤、內(nei) 部銜接不暢等問題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爭(zheng) 議。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7年7月5日



發布日期:2020-12-02 發布單位: 字號:[大][中][小][打印]僅打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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