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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司法部關於審理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 若幹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1〕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司法部《關(guan) 於(yu) 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guan) 於(yu) 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

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

司法部

第一條為(wei) 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wei) 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guan)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一)向行政機關(guan) 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guan) 答複不予公開(含部分不予公開,下同)、無法提供、不予處理或者逾期未作出處理的;

(二)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屬於(yu) 其申請公開的內(nei) 容的;

(三)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告知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或者時間錯誤的;

(四)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的;

(五)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不予受理:

(一)單獨就行政機關(guan) 作出的補正、延期等程序性處理行為(wei)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

(二)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關(guan) 於(yu) 紙張、印章等具體(ti) 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在繳費期內(nei) 對行政機關(guan) 收費決(jue) 定提出異議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情形。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未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yi) 務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不予受理,並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guan) 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guan) 或者行政機關(guan) 設立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yi) 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作出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為(wei) 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以作出該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的行政機關(guan) 或者派出機構為(wei) 被申請人;因逾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以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guan) 或者派出機構為(wei) 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為(wei) 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或者派出機構為(wei) 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以該組織為(wei) 被申請人。

第六條申請人認為(wei) 被申請人逾期未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人是否具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是否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是否符合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要求;

(四)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逾期未繳納信息處理費的情形。

第七條被申請人答複政府信息予以公開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告知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是否正確;

(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完整、準確。

第八條被申請人答複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依照法定定密程序確定的國家秘密;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hui) 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涉及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等公開後可能會(hui) 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被申請人的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nei) 部工作流程三類內(nei) 部事務信息;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四類過程性信息;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信息。

第九條被申請人答複政府信息無法提供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屬於(yu) 被申請人不掌握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情形;

(二)是否屬於(yu)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請人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情形;

(三)是否屬於(yu) 經補正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nei) 容仍然不明確的情形。

第十條被申請人答複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處理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屬於(yu) 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ju) 報等活動,或者申請國家賠償(chang) 、行政複議等情形;

(二)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屬於(yu) 重複申請的情形;

(三)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屬於(yu) 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shu) 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情形;

(四)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屬於(yu)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且其說明的理由不合理的情形;

(五)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屬於(yu) 要求被申請人確認或者重新出具其已經獲取的政府信息的情形。

第十一條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更正政府信息而被申請人未予以更正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曾向被申請人提出更正申請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決(jue) 定維持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被申請人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正確;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被申請人完整、準確地提供了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正確;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無法提供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處理的,屬於(yu) 本指導意見第九條、第十條關(guan) 於(yu) 無法提供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處理的情形;

(五)其他依法應當維持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的情形。

屬於(yu) 前款所列情形,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答複內(nei) 容適當但程序違法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決(jue) 定確認該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程序違法。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決(jue) 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wei) 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行政複議機關(guan) 受理後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屬於(yu)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三)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決(jue) 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

第十四條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決(jue) 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ei) 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決(jue) 定變更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

(一)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答複內(nei) 容不適當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認定事實清楚、答複內(nei) 容適當、程序合法但未正確適用依據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決(jue) 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ei)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或者決(jue) 定被申請人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一)被申請人答複政府信息予以公開,但是告知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時間錯誤,或者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

(二)被申請人答複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無法提供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處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明顯錯誤或者答複內(nei) 容明顯不當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的情形。

屬於(yu) 前款所列情形,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前,或者行政複議機關(guan) 作出行政複議決(jue) 定前,申請人已經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的,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決(jue) 定確認該政府信息公開行為(wei) 違法。

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guan)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或者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不規範造成不良後果的,可以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shu) 並抄送相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提出追究責任的意見建議。

上級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複議機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2022-01-07 發布單位: 字號:[大][中][小][打印]僅打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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