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guan) 市(州)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局、能源主管部門,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關(guan) 地方電網、發電企業(ye) 、售電公司: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解決(jue) 清潔能源消納有關(guan) 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決(jue) 策部署,進一步促進受限斷麵內(nei) 水電豐(feng) 水期棄水電量消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同意四川省繼續開展運用價(jia) 格杠杆促進棄水電量消納試點的批複》 (發改價(jia) 格〔2022〕 1910號),經研究,現就我省繼續開展運用價(jia) 格杠杆促進棄水電量消納試點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棄水電量規模
相關(guan) 市(州)和水電企業(ye) 要根據各地2020—2022 年棄水情況和當年來水情況、市場供求、電網輸送能力等,依據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水能利用率計算導則》,對當年豐(feng) 水期(5-10月,下同)棄水電量規模進行預測申報。省能源局牽頭組織認定,並發文明確試點期間每年水電消納示範區各水電企業(ye) 棄水電量交易規模。棄水電量消納要統籌考慮省內(nei) 和外送需要,保障國家電力外送通道正常運行。2023年棄水電量交易規模按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等5部門《關(guan) 於(yu) 明確四川省2023年水電消納示範區棄水電量交易規模的通知》 (川發改能源〔2022〕 756號)和2023年省內(nei) 電力市場交易總體(ti) 方案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二、交易組織實施
棄水電量消納主體(ti) 應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節能環保等相關(guan) 要求,具體(ti) 企業(ye) 名單由相關(guan) 市(州)政府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報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備案,並抄送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關(guan) 市(州)要積極引導發用雙方開展試點交易,促進棄水電量“能用盡用”。具體(ti) 交易方式等按省內(nei) 電力市場交易總體(ti) 方案和電力交易指導意見執行。地方電網供區內(nei) 電力用戶參與(yu) 水電消納示範交易,不受"2022年用電量應大於(yu) 1000萬(wan) 千瓦時”條件限製。
三、電價(jia) 執行標準
為(wei) 更加精準消納豐(feng) 水期棄水電量,避免增加枯水期保供壓力,引導消納主體(ti) 實行豐(feng) 水期、枯水期差異化用電策略,棄水電量電價(jia) 執行時間為(wei) 豐(feng) 水期。棄水電量電價(jia) 由市場化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jia) 、輸配電價(jia) (含線損)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電力用戶輸配電價(jia) (含線損)繼續按單一製每千瓦時0.04元執行,地方電網與(yu) 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結算的網間棄水電量輸配電價(jia) (含線損)按用戶輸配電價(jia) 水平的70%執行,非棄水電量和枯水期(11月一次年4月)用電量按現行電價(jia) 形成機製、四川電網輸配電價(jia) 水平以及電網企業(ye) 間輸配電價(jia) 臨(lin) 時結算方式相關(guan) 規定執行。原選擇執行全年綜合電價(jia) 的棄水電量消納用戶,應在2023年1月選擇基本電費計收方式(按變壓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實際最大需量),當月申請當月生效。棄水電量不納入四川省電網輸配電價(jia) 第三監管周期電量核定基數。
四、其他事項
(一)請相關(guan) 市(州)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局精心組織實施,嚴(yan) 格審核把關(guan) ,指導符合條件的水電企業(ye) 和電力用戶積極參與(yu) 試點,促進棄水電量消納。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形成書(shu) 麵總結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並抄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由省發展改革委匯總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請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相關(guan) 地方電網、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對棄水電量交易和結算信息單獨歸集、單獨反映,記錄參與(yu) 棄水電量交易的發電企業(ye) 、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及對應的交易電量、電價(jia) 等相應信息。上述棄水電量信息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匯總後,於(yu) 次年1月底前報送各省級有關(guan) 部門。
(三)繼續開展運用價(jia) 格杠杆促進棄水電量消納試點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後不再延長試點期限。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