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guan) 文件: 關(guan) 於(yu) 《井研縣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研城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井研縣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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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
井研縣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快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ti) 係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wei) ,提高行政執法質效,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是指從(cong) 本縣各行業(ye) 、各領域社會(hui) 公眾(zhong) 中聘請的,對本縣行政執法機關(guan) 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兼職人員。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人數不少於(yu) 10人,不多於(yu) 15人。
第三條 縣司法局在縣政府領導下具體(ti) 承擔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ti) 職能如下:
(一)開展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聘任、解聘相關(guan) 工作;
(二)組織或者邀請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參加有關(guan) 會(hui) 議和行政執法監督調研活動;
(三)根據需要對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進行相關(guan) 業(ye) 務知識培訓;
(四)了解和匯總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為(wei)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六)協調行政執法單位為(wei)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七)製定、完善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相關(guan) 工作製度;
(八)其他有關(guan)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日常性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配合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可以向縣司法局進行投訴舉(ju) 報。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擁護憲法、遵守法律,具備較強的法治觀念、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社會(hui) 責任感;
(三)了解行政執法相關(guan) 的法律和行政執法程序,並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能客觀公正積極地進行監督;
(四)年齡為(wei) 25周歲以上,身體(ti) 健康;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無違紀違法行為(wei) ,無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六)品行端正,作風正派,敢於(yu) 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七)善於(yu) 聽取和反映群眾(zhong) 意見,敢於(yu) 依據職責依法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第六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通過社會(hui) 公開選聘和定向邀請等方式進行聘任。
第七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聘任:
(一)縣司法局通過新聞媒體(ti) 、公眾(zhong) 號等途徑向社會(hui) 發布選聘公告或者定向發函,明確選聘條件、方式、期限等相關(guan) 事項和流程;
(二)采用個(ge) 人自薦、單位推薦等方式確定人選;
(三)縣司法局對確定人選進行資格審查,擇優(you) 提出擬聘人選,並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yu) 5個(ge) 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擬聘人選,經縣政府批準後,由縣司法局正式聘任,頒發證書(shu) ,並向社會(hui) 公布。
第八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實行聘任製,每屆任期3年。
第九條 縣司法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適當增補選聘。
增補選聘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章 履 職
第十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在縣司法局統一組織下,對本縣各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其職責包括:
(一)受縣司法局委托就行政執法中的有關(guan) 問題進行專(zhuan) 題調研,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行政執法現場觀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調研等活動;
(三)反映群眾(zhong) 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針對關(guan) 係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重點行政執法領域向縣司法局提出監督動議;
(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對發現的暴力執法、無證執法等明顯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wei) 進行勸阻,同時向縣司法局反映;
(五)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ye) 務知識培訓;
(六)就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向縣司法局提出意見建議;
(七)承擔縣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任務。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yi) 務:
(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職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地記錄、反映發現的違法實施行政執法問題和有關(guan) 情況;
(二)學習(xi) 掌握與(yu)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ye) 務知識;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yi) 務。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在履行職責中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以權謀私或妨礙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活動,不得損害行政執法相對人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
(三)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得以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名義(yi) 參加與(yu) 履行職責無關(guan) 的社會(hui) 活動;
(四)未經縣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參與(yu) 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擅自接受新聞媒體(ti) 采訪,不得通過自媒體(ti) 、社交網絡等方式對外發布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情況;
(五)對與(yu) 自身有利害關(guan) 係或者有其他關(guan) 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監督活動,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在縣司法局的統一組織、統一安排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未經縣司法局同意,不得擅自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完成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後,應當在1個(ge) 月內(nei) 將行政執法監督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guan) 意見建議等形成書(shu) 麵報告,經縣司法局審核後轉送相關(guan) 行政執法單位。
相關(guan)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在收到書(shu) 麵報告後1個(ge) 月內(nei) 將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問題整改情況報縣司法局。縣司法局可以將相關(guan) 情況反饋給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以外就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提出的意見建議,由縣司法局統一收集並向有關(guan) 行政執法單位反饋。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論證,對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糾正;不能立即糾正的,應當說明情況,明確整改期限。
第四章 解聘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任期屆滿未獲續聘的,自然解聘。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出現本辦法規定提前解聘情形的,報經縣政府批準後,由縣司法局解聘,並將解聘情況向社會(hui) 公告。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提前解聘:
(一)受到黨(dang) 紀政紀處分,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比較嚴(yan) 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liang) 次不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不履行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職責和義(yi) 務的;
(三)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
(四)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wei) 的;
(五)違反社會(hui) 公德、職業(ye) 道德、家庭美德,情節嚴(yan) 重的;
(六)因個(ge) 人原因提出辭任申請的;
(七)違反本辦法及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相關(guan) 管理規定,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情形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guan) 規定,縣司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司法局依規實施解聘。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擔任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的,應當將相應的聘書(shu) 交回縣司法局。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實行三年一聘任、一年一考評。考評由縣司法局組織,考評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按照本規定履職和參加培訓、會(hui) 議等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關(guan) 費用以及勞務費用,按相關(guan) 規定予以補助。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上級出台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相關(guan) 政策,以最新政策為(wei)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