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guan) 文件: 《井研縣縣級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各鎮人民政府、研城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現將《井研縣縣級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規定》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落實。
米兰体育全站
2023年12月11日
井研縣縣級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機製,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明確決(jue) 策責任,提高決(jue) 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規定》《樂(le) 山市市級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guan) 規定,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以下簡稱“決(jue) 策事項”)是指縣政府在法定權限內(nei) 對關(guan) 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hui) 發展全局以及與(yu)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guan) 的下列行政決(jue) 策事項:
(一)製定有關(guan) 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hui) 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麵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製定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等方麵的重要規劃;
(三)製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jue) 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jue) 定對經濟社會(hui) 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hui) 公眾(zhong) 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政府可以根據前款的規定,確定決(jue) 策事項目錄、標準,經縣委同意後向社會(hui) 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相關(guan) 職能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有關(guan) 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jue) 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發揮黨(dang) 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dang) 的領導貫穿到重大行政決(jue) 策全過程。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jue) 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jue) 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cong) 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保障人民群眾(zhong) 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yu) 決(jue) 策;嚴(yan) 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jue) 策內(nei) 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jue) 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屬於(yu) 縣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討論決(jue) 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報告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jue) 策情況應當作為(wei) 考核評價(jia) 決(jue) 策機關(guan) 、承辦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nei) 容。
第二章 決(jue) 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jue) 策啟動
第九條 對各方麵提出的決(jue) 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縣政府決(jue) 定是否啟動決(jue) 策程序:
(一)縣政府領導提出決(jue) 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guan) 單位研究論證;
(二)縣級各部門、各鎮(街道)或者縣政府派出機關(guan) (構)提出決(jue) 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jue) 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jue) 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jue) 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shu) 麵決(jue) 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guan) 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條 縣政府決(jue) 定啟動決(jue) 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jue) 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jue) 策承辦單位”),由決(jue) 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jue) 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jue) 策事項需要兩(liang) 個(ge) 及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麵準確掌握有關(guan) 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擬訂決(jue) 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guan) 專(zhuan) 家或者專(zhuan) 業(ye) 研究機構擬訂決(jue) 策草案。
決(jue) 策草案應當包括決(jue) 策目標、決(jue) 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經費預算、決(jue) 策實施單位和配合單位、決(jue) 策實施後評估計劃等內(nei) 容,並附擬定決(jue) 策草案的起草說明。
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麵梳理與(yu) 決(jue) 策事項有關(guan) 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強研究論證,確保精準適用,使決(jue) 策草案合法合規、與(yu) 有關(guan) 政策相銜接。
決(jue) 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jue) 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hui) 、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guan) 方麵對決(jue) 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liang) 個(ge) 以上方案。
第十二條 決(jue) 策事項涉及縣級部門、各鎮(街道)、縣政府派出機關(guan) (機構)的職責,或者與(yu) 其關(guan) 係緊密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guan) 縣級部門、各鎮(街道)、縣政府派出機關(guan) (機構)的意思。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政府說明爭(zheng) 議的主要問題、有關(guan) 單位的意見以及決(jue) 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zhong) 參與(yu)
第十三條 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參與(yu) 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jue) 策事項除外。
決(jue) 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公眾(zhong) 影響範圍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談會(hui) 、聽證會(hui) 、實地走訪、書(shu) 麵征求意見、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重大行政決(jue) 策征求公眾(zhong) 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民族、職業(ye) 、專(zhuan) 業(ye) 、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注重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ti) 、基層組織、社會(hui) 組織和群眾(zhong) 代表的意見。
決(jue) 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ti) 利益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與(yu) 相關(guan) 人民團體(ti) 、社會(hui) 組織以及群眾(zhong) 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guan) 群體(ti) 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決(jue) 策事項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ti) 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知曉的途徑,公布決(jue) 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反饋意見的渠道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yu) 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最短不少於(yu) 7日,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普遍關(guan) 心或者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jue) 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zhuan) 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五條 決(jue) 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hui)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hui) 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決(jue) 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hui) 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jue) 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hui) 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guan) 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hui) 。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hui) 公布。聽證會(hui) 材料應當於(yu) 召開聽證會(hui) 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六條 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hui) 各方麵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jue) 策草案。
第三節 專(zhuan) 家論證
第十七條 對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較強的決(jue) 策事項,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yi) 務;提供書(shu) 麵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根據工作需要,相關(guan) 職能部門分領域建立決(jue) 策谘詢專(zhuan) 家庫,完善行政決(jue) 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係統。
第十八條 決(jue) 策承辦單位組織專(zhuan) 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hui) 、書(shu) 麵谘詢、委托谘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參與(yu) 論證,應當堅持專(zhuan) 業(ye) 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不得選擇與(yu) 決(jue) 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guan) 係的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
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zhuan) 家(組)、專(zhuan) 業(ye) 機構的論證意見進行歸類整理,並對提出的合理意見予以采納;擬不予采納的,應當及時與(yu) 專(zhuan) 家(組)、專(zhuan) 業(ye) 機構溝通協商。
決(jue) 策承辦單位將專(zhuan) 家(組)或者專(zhuan) 業(ye) 機構的書(shu) 麵意見連同決(jue) 策事項一並提交縣政府審議。
第四節 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
第十九條 對直接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且對社會(hui) 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麵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作出前,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
決(jue) 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除涉及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等重大決(jue) 策事項外,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委托評估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要做好跟蹤指導、監督檢查、組織評審等工作,並與(yu) 受托方一起共同對評估質量負責。
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按規定向縣委政法委備案。
應當進行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而未評估或者評估報告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提交縣政府審議。
第二十條 風險評估結果作為(wei) 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為(wei) 低風險等級的,可以決(jue) 策,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範應對潛在風險;評估結果為(wei) 中風險等級的,應當暫緩決(jue) 策,待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或降低風險等級,經綜合分析論證後再決(jue) 策;評估結果為(wei) 高風險等級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予決(jue) 策,或者在調整決(jue) 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後再進行決(jue) 策。
第二十一條 涉及市場主體(ti) 經濟活動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決(jue) 策承辦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決(jue) 策承辦單位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會(hui) 同縣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
多個(ge) 單位聯合起草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其他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參與(yu) 公平競爭(zheng) 審查。
決(jue) 策事項涉及其他縣級各部門、各鎮(街道)或者縣政府派出機關(guan) (構)職權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在公平競爭(zheng) 審查中應當充分征求其意見。
未經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不得提交縣政府審議。
第二十二條 經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認為(wei) 不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決(jue) 策;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不予決(jue) 策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guan) 要求後決(jue) 策。
第二十三條 其他按規定應當進行財政經濟、生態環境或者法律糾紛風險評估的,按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jue) 策草案提交縣政府決(jue) 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縣政府討論。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jue) 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縣政府研究。
第二十五條 決(jue) 策承辦單位向縣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jue) 策草案及相關(guan) 材料;
(二)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履行公眾(zhong) 參與(yu) 程序的,同時報送反饋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專(zhuan) 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zhuan) 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五)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guan) 材料;涉及市場主體(ti) 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有關(guan) 情況。
(六)決(jue) 策承辦單位法製審核機構(法律顧問)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七)征求相關(guan) 單位意見及采納情況;
(八)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jue) 策草案含有兩(liang) 個(ge) 以上備選方案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qing) 向性意見。
決(jue) 策承辦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辦公室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把關(guan) 。對符合要求的,轉交至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不符合有關(guan) 要求的,縣政府辦公室可以退回決(jue) 策承辦單位,或者要求決(jue) 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nei) 補充資料、完善程序。
第二十七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除為(wei) 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guan) 的緊急命令和決(jue) 定外,一般不少於(yu) 7個(ge) 工作日。審核時限從(cong) 縣司法局接到全部審核材料之日起計算。
在審查過程中,縣司法局認為(wei) 需要決(jue) 策承辦單位協助或繼續補充材料、完善程序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協助或補充材料、完善程序;不予協助或者逾期不補充材料、完善程序的,縣司法局可以終止審查,並退回相關(guan) 材料。
決(jue) 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完善程序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nei) 容包括:
(一)決(jue) 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jue) 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guan) 法定程序;
(三)決(jue) 策草案內(nei) 容是否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縣司法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團、公職律師、有關(guan) 專(zhuan) 家作用,為(wei) 重大行政決(jue) 策提供專(zhuan) 業(ye) 法律谘詢服務、提出法律意見。決(jue) 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三十條 縣政府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按照《井研縣政府工作規則》《井研縣縣政府常務會(hui) 議議事決(jue) 策規則》和省、市、縣重大經濟事項決(jue) 策程序執行。嚴(yan) 格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ti) 決(jue) 策製度,嚴(yan) 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jue) 策。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jue) 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縣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應當通過縣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jue) 策。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普遍關(guan) 心或者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應當說明公眾(zhong) 意見、專(zhuan) 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hui) 、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chuan) 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加強決(jue) 策事項目錄化、案卷化管理,推行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製度,建立健全決(jue) 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製度,將履行決(jue) 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jue) 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jue) 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jue) 策執行單位”),並對決(jue) 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jue) 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麵、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jue) 策,並向縣政府報告決(jue) 策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決(jue) 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jue) 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jue) 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yan) 重影響決(jue) 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wei) 重大行政決(jue) 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或者決(jue) 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jue) 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jue) 策執行單位應當進行決(jue) 策後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jue) 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jue) 策機關(guan) 認為(wei) 有必要。
開展決(jue) 策後評估,可以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社會(hui) 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jue) 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jue) 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ti) 、基層組織、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評估。
組織完成評估後,應當形成評估報告,並作為(wei) 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jue) 策、完善配套製度和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執行中出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縣長可以先決(jue) 定中止執行。
第三十八條 因中止執行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和按第三十六條規定評估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相關(guan) 程序。
第三十九條 作出中止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調整重大行政決(jue) 策決(jue) 定的,決(jue) 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及不良社會(hui) 影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jue) 策嚴(yan) 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jue) 策但久拖不決(jue) 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縣政府集體(ti) 討論決(jue) 策草案時,有關(guan) 人員對嚴(yan) 重失誤的決(jue) 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一條 決(jue) 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jue) 策有關(guan) 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決(jue) 策程序或者履行決(jue) 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決(jue) 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jue) 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社會(hui) 組織等違反職業(ye) 道德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若國家、省、市有新的規定,從(cong) 其規定。